|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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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深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802819元,支付利息9399.7元,共计812218.7元,并继续支付款项802819元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中浙江深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部分负三分之一之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2元,减半收取5961元,由浙江深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深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