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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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林旭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县林旭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309859.2元及违约金(以309859.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均由被告青县林旭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