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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锦森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39×××76账户内存款794803元的冻结。

二、驳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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