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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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10000元、电动车损失1215元、救援费50元、误工费38250元、护理费718.54元、伤残赔偿金68121.46元,共计118355元,扣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已支付10000元,赔偿被上诉人***108355元; 三、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15940.1元、护理费579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60元,共计29790.1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00元(该4000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被上诉人***25790.1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2元,由原审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84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247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