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昌泰港务物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8420.96元; 二、***、***、广西昌泰港务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4039.82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09元,由***负担454元,***、***、广西昌泰港务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