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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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旭立商贸有限公司 玉溪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玉溪宇润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溪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632,501.73元,及截至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及复利826,859.60元。此后的利息及复利按照C101H16034《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云南玉溪宇润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玉溪旭立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玉溪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项支付义务,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75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0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玉溪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玉溪宇润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玉溪旭立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鉴定费25,000元(被告玉溪旭立商贸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玉溪旭立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补充鉴定费3,0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