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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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和船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三和船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54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14元,由被告浙江三和船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8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