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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玉林市江氏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通轮胎有限公司
广西柳钢中金不锈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玉林市巨盛汽配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应当在承保桂KR22791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18605.16元给原告广西玉林市江氏物流有限公司;

二、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应当在承保桂K×××××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22067.97元给原告广西玉林市江氏物流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13178.35元给原告广西玉林市江氏物流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广西玉林市江氏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26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广西玉林市江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76元,由被告***负担135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户名: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21×××5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港桂平支行营业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52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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