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利商初字第14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汝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济南市。 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人工费716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田凤军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汝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