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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利商初字第14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汝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济南市。

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人工费716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田凤军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汝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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