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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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河北正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石家庄汇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汇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损失122260元;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汇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359元,原告石家庄汇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