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越秀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武汉越秀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逾期交房违约金14614.66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武汉越秀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540元;四、驳回武汉越秀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五、本判决第一、二项相抵扣,武汉越秀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5074.66元。 三、驳回武汉越秀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及邮寄费40元、反诉费2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均由武汉越秀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