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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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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白杨沟村村委会返还斗山牌DL503-9C装载机1台(发动机型号WP10G220E343、车架号DXCCWLCGJ0010896、发动机号1618J121011)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白杨沟村村委会赔偿租金损失1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保全费3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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