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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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同州红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5民终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辉达管业科技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5民终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79669949G。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同州红实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678。法定代表人:鲁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坤,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同州红实业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3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导致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3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40元退还上诉人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 豪 玲审判员 晏海审判员 徐新卫二0二0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娟20200556091510184679669949XXXXXXXXXXXXXX0678201905***月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