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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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绿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韩城市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500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6500000元为本金,并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息至清结之日); 二、韩城市绿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韩城市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00元,韩城市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绿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负担56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韩城市绿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负担28650元,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