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中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眉县人民法院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用)(2020)陕0326执319号申请执行人:眉县恒达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眉县人民法院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用)(2020)陕0326执319号申请执行人: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闫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陕西中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杜智富,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0326民初1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陕西中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255062.4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以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854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5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对下余755062.4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以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8546元及执行费76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中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就本案执行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陕西中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755062.4元及利息和诉讼费8546元。具体给付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案款10万元。从2020年8月起至2020年12月,每月月底前最低给付案款15万元,下余案款于2021年1月底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原调解书恢复执行,执行费763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326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审判员王宏让审判员王延伟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赵震书记员曹水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