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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820.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350元、护理费889元,赔付原告***误工费1015元,电动车维修费600元,赔付交通费600元,病历复印费30元,以上总计9004.17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赔付款到位后,从中直接扣除被告方垫付款520元,及被告***车损费570元,共计1090元,支付被告***承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02-2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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