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五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820.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350元、护理费889元,赔付原告***误工费1015元,电动车维修费600元,赔付交通费600元,病历复印费30元,以上总计9004.17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赔付款到位后,从中直接扣除被告方垫付款520元,及被告***车损费570元,共计1090元,支付被告***承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