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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顺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尚欠的工程款110879.72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110879.72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至2018年9月18日,按年利率4.75%计算;从2018年9月1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驳回***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元,由***、***各负担138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778元,由***、***各负担13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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