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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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尚欠的工程款110879.72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110879.72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至2018年9月18日,按年利率4.75%计算;从2018年9月1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驳回***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元,由***、***各负担138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778元,由***、***各负担13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