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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 重庆双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垫付款2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