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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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计至2019年3月15日,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按月息1.5%计至2019年3月18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月息1.5%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