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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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谷丰登广告装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五谷丰登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4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分两笔计付,第一笔迟延支付138000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至2017年12月20日止,第二笔迟延支付1242000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五谷丰登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582元,原告已预交,应由原告负担15544元,被告负担130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