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签订的个人购房/车位借款及抵押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借款本金346722.70元,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43588.92元、罚息7230.17元,并按罚息利率标准即年利率8.085%支付自2019年8月21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律师代理费11900元; 四、***、***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对***、***共同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军民路室房屋[吉(2016)延吉市不动产权第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63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已预交),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