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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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无烟煤870袋; 二、驳回反诉原告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879元,由原告***、***负担2764元,被告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反诉原告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