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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余款11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长泰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22947.7元; 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 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1842.31元; 5、***、***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款20000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36元,减半收取计6318元,由***、***负担885元,***负担3159元,***负担2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