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贷款本金850000元,及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3162元;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芗城区闽南商业城综合楼B幢407室房产【闽(2018)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xxxx7号】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1.6元,减半收取计6370.8元,财产保全费499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