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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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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漳州市天马装修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717000元。

三、存放于漳州市芗城区福建漳州闽鲁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租用场地的涉案LED显示屏归上诉人漳州市天马装修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四、驳回上诉人漳州市天马装修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68元,由上诉人漳州市天马装修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498元,被上诉人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70元;鉴定费12000元,由上诉人漳州市天马装修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上诉人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9元,由上诉人漳州市天马装修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59元,被上诉人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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