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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轨道混凝土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轨道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403.37元;

二、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轨道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3605403.37元,从2018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5月9日止;按本金3105403.37元,从2018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止;按本金2105403.37元,从2018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止;按本金1905403.37元,从2018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止;按本金1505403.37元,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止;按本金1105403.37元,从2018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按本金805403.37元,从2018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1月5日止;按本金705403.37元,从2018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止;按本金205403.37元,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宁轨道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宁轨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133元,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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