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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泉市益源盛经贸有限公司
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泉市益源盛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00元及利息3964560.46元(截止2020年2月20日),并按照约定支付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一、被告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被告阳泉市益源盛经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阳泉市××区××路北侧××花园商住楼负一层、102号、202号的房产在债务清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87元,减半收取计52194元,由被告阳泉市益源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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