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32.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70万元从2016年3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另362.3万元从2016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因上述第一条的债务,对被告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丽工商抵登自(2016)第9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21元,减半收取31460.5元,由原告***负担1460.5元,由被告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