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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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璧分公司 灵璧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合计155316.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6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原告***负担216元,被告***负担7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920元,上诉费账号12×××75-6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的,务必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