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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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宁德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宁德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362728.30元及相应利息(息以本金2362728.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2月28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6日为105535.20元); 二、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前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宁德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该公司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62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36元,减半收取计13418元,由福建福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