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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包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按月利率9.42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12元;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1375‰计算,并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包志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偿还后可向被告包志勇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被告包志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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