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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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3447.50元; 二、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203447.5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31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和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4-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