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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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59.31元、利息和违约金18857.92元及从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本案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违约金(合计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8.3元,减半收取122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