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 金华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金华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58057.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金华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浙G×××××江铃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金华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1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不服部分的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