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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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艺鑫木业有限公司 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30财保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港市艺鑫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志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军。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港市艺鑫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黔2730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账号26×××85)银行存款683902.5元(保全期限一年)。2020年3月1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德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账号26×××85)银行存款68390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伟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英列 书记员熊伯苹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