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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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百洋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6129.20元。 二、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507.38元。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应付款至原告(户名:***;账号:62×××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岛支行)。 三、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被告***15000元(户名:***;账号:62×××7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岛支行) 上述一至三项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负担237元,由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100元。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337元,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1100元(户名:***;账号:62×××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岛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