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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
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泓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律师代理费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编号为(绍柯监管)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302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出质股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38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1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163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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