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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连龙锋石灰石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岛北台山石灰岩矿区海拔80米以上被压覆部分的利润损失1357.525万元; 四、驳回原告大连龙锋石灰石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71元,由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7,482.60元,由大连龙锋石灰石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98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