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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市宝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秣陵铸造总厂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