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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市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20000元并给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139135.27元,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镇江市玉吉工程设施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市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32元,由被告镇江市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镇江市玉吉工程设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