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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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按年利率8.917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3762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被告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5)。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