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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某岩芯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太阳能组件814片[生产商:常州纳电电子有限公司;东安牌;规格型号:A级72串多晶315W(0+5W)];如被告不能返还光伏板则需赔偿原告损失455840元(如有短少以560元/片按实赔偿)。 二、驳回原告某某岩芯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4元,鉴定费18000元,合计29704元,原告某某岩芯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54元,被告***负担2475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