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阳光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宜昌阳光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397445.40元,并以1397445.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支付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货款97.5万元和货款97.5万元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宜昌阳光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8元,减半收取86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