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鸿瑞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新海康汽车修配厂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新海康汽车修配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98,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大连新海康汽车修配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大连鸿瑞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11元,由被告大连新海康汽车修配厂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