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分公司 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城东东达钢管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东达钢管租赁站租金、清理费等197517.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7517.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东达钢管租赁站实现债权律师费12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215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东达钢管租赁站负担521元,由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94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