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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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 邢台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邢台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2412339元,并自2020年2月2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原告***在工程款22412339元的范围内就被告邢台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邢台市信都区的福麟小镇(南石门)项目5#、S1#楼及6#、7#地下车库折价或者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62元,由邢台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