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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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45225元及违约金29045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代理服务1500元。 上述一、二项债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车牌号为浙G×××**号车辆之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