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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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新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 新乡市浩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新乡县新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3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35%从2017年7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物为***、***共同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开发区南环路872号桂竹园2、3号楼裙房营业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57元,由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