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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5726.15元(其中的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2378.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832元,鉴定费3290元,合计5122元,由原告负担586元,由被告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