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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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吉市米珞克蛋糕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延吉市米珞克蛋糕店(经营者:***)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米珞克连锁蛋糕店加盟合同书》; 二、被告延吉市米珞克蛋糕店(经营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退还加盟费13万元、保证金1万元及品牌使用费2万元,共计16万元; 三、被告延吉市米珞克蛋糕店(经营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保全费1320元。 如被告延吉市米珞克蛋糕店(经营者:***)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延吉市米珞克蛋糕店(经营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